为了方便公众及时、准确地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和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概况信息、政府规章文件、规划总结、工作动态、行政执法、财政财务、办事指南、其他。
(二)主动公开的方式
1.晋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晋州市信息公开的经常性渠道,公众可随时检索、查阅。
2.公开查阅场所
市档案馆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众可到市档案馆查阅政府文件等信息。
地址:晋州市滨河路西段青少年活动中心院内晋州市档案馆二楼政务信息公开查阅室
查阅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00,下午2:00-4:30
(夏季3:00—5:00),周五上午9:00-11:00
电话:0311-84322622
3.政务新媒体
“晋州发布”微信公众号,“晋州市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
4.其他方式
政府信息还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三)主动公开时限
市政府暨市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办理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生活等需要向我办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以外的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名称:晋州市政务公开办公室
通信地址:晋州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邮编:052260)
电子邮箱:jzszwgk@163.com
电话:0311-84322293
传真:0311-8432823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14:30-17:3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晋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也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
1.通过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电子邮箱申请。电子邮箱:jzszwgk@163.com。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晋州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通过当面申请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注意事项: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机关将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9.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10.本机关根据《条例》有关规定,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征求第三方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意见的,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处理期限内。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12.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二)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三)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